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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仁和会计学校 时间:2020/10/16 17:38:18
税总解答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
日前,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梳理了《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解答》,从我国资源和资源税改革的概况、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政策解读、水资源费改税和资源税改革文件资料汇编等5个方面,对此次资源税全面改革进行深入解读。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政策,本文节选了部分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问题予以刊登。
问:为什么对原矿和精矿的计税价格要进行换算和折算?
答: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换算为精矿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缴纳资源税。
具体来说:
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
对以销售原矿为主的铝土矿、磷矿、高岭土、石灰石等少数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原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以自采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考虑到我国黄金企业多为销售金锭,将金矿计税依据调整为金锭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金原矿或金精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征。
需要指出的是,征税对象规定为精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原矿的情况,则不必确定换算比;其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精矿的情形,则不必确定折算率。
问:如何确定和使用换算比?
答: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换算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为精矿中某有用组分的质量占入选原矿中该有用组分质量的百分比。本地区如缺乏原矿与精矿等售价比较数据,可实行跨省协作加以解决。
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平均销售额÷(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
上式中“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问:金矿资源税的换算比如何计算?
答:金矿是本次改革以冶炼产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其计税依据的换算也有别于按精矿作为征税对象的矿种。其换算比市场法计算公式为:
金锭销售额=金精矿或金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其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加工为金锭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或原矿数量÷金锭数量
问: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原矿和精矿数量如何换算?
答:改革后仍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的,应当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当将原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精矿的销售数量。具体换算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